讀者與作者,釋疑與勘誤
以前有一部電影叫《路客與刀客》,一聽就是江湖味極濃的武俠片,當了作者之後,才能體會其中有一些樂趣是「讀者與作者」之間的互動或共鳴。雖然撰寫「節稅」這種議題的書並不容易,不過仍有許多讀者給予看得下去的評論,實為欣慰。更令人鼓舞的是,竟提出有幾個他們用得上的例子,讓團隊最初的規劃與設計,有了回報和共鳴。
不過,多數國家的稅法多如牛毛,實在很難有一位專家能夠完全通曉,這個分工之細,說不定也像牙醫一樣,32 顆牙齒,未來就有 32 種專家分類。
本書問世以來,陸續接到讀者和會計師的提問和賜教,其中有一個議題重複出現,看起來它是讀者和專家共同關切的部分。以下我們就以時間推移作為軸承,來看看作者與讀者之間的互動,協助大家能把有些議題看得更清楚。
感謝專業會計師與讀者們在閱讀本書後給予的意見回饋,有關讀者們陸續提出的疑問,以下特此說明。
7-1 及 7-2 的內容疑義
Q1:TSM ADR 股利預扣 21%是分離課稅嗎?
答:
種子講師亮均:TSM ADR 的預扣 21%屬於適用於外國居民的就源扣繳。
會計師:TSM ADR 的預扣 21%屬於適用於外國居民的就源扣繳。因為ADR 分配股利時無法辨認誰是境內、誰是境外,所以只能一律當作境外稅務居民,做就源扣繳。
兆豐證券:台積電 ADR 是一種美國存託憑證,所表彰的是註冊地在台灣的台積電股權,若取得該公司所「獲配的股息」,則該股息的所得分類「原則上為國內的股息所得」。
但實務上為了課稅的便利性,在美國以 ADR 形式掛牌的台灣公司,如台積電(TSM)、聯電(UMC)、日月光(ASX),目前針對其所分配的股息皆按照「就源扣繳」的方式直接分離課稅,不用合併於國內綜合所得稅申報,目前 ADR 的扣繳率為 21%。
永豐金證券豐雲學堂:ADR(美國存託憑證)是美國以外的上市公司,到美國掛牌上市所發行的股票,因此 ADR 的稅額是依照上市公司當地對外國人的計稅方式。例如:買台積電 ADR,是扣 21%股息税,買英國的股票則不需支付股息稅 0%。(註:ADR 的稅率計算每年都可能有調整。)
Q2:政府未掌握 TSM ADR 股利配發給國人之名單嗎?國家已提供現成 報稅系統,書中採用的退稅流程是最簡便的嗎?
答:
種子講師亮均:政府沒有掌握 TSM ADR 股利配發給國人之名單。是, 因為就是網路申報會有的步驟。
會計師:種子講師說的我認同,我覺得沒問題。
種子講師力芳:
【情況一】匯款到美國,直接在美國券商購買 TSM ADR,資金未匯回 台灣,政府難以掌握,但建議如實申報,因日後資金匯回國內,有了金流, 國稅局可要求提出完整金流證明,如未能提供或說明清楚可推定逃漏稅,連 補帶罰。
【情況二】透過國內券商購買 TSM ADR,國稅局要查當然很容易,因海 外所得是自主申報且不是「查調所得」範圍,國稅局不會主動幫申報人加入「國 內股利所得」,需申報人自主加入國內股利所得計算應納稅額,待在計算應退 /補稅額時,提出已繳稅證明,做為可扣減稅額項目,使得最終繳稅金額減少。
如:原 ADR 股利所得 100 萬,需自主申報股利所得 100 萬,待計算出應納稅時,提出 ADR 已預扣 21%之已繳稅額,提出抵減稅額,此情況對所 得稅率如 30%以下族群才有退稅效果。
如所得稅率 30%(含)以上族群,ADR 股利就不用這麼麻煩了,ADR 股利被視為外國人的「就源扣繳」21%稅率,比所得稅率 30%(含)以上有利,再自主申報 ADR 股利恐怕沒有退稅還要補繳稅。
以上內容詢問財政部南部國稅局(法務組)建議使用網路申報,在自行申報欄鍵入資料後,系統可試算並會提醒需準備之證明文件。
Q3:美股(債)投資相關所得,要匯回國內才算海外所得嗎?
答:
種子講師亮均:當產生收益時,就算已有海外所得,而非匯回國內才產生。
會計師:美股(債)投資相關所得,要匯回國內才算海外所得嗎?這點 分成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。基本上,複委託或開國外券商做法,都屬直接 投資而非間接投資。因為是直接投資,所以只要股利入到自己戶頭,不論國內帳戶或者海外帳戶都要申報所得,否則就有漏報的問題。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: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?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,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,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,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,指股票買賣交 割日之年度;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,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 所屬年度。
種子講師力芳:根據國稅局網站內容說明,依法收到所得年度就需如實 申報,如投資人因資金匯往國外在國外交易,而認為國稅局不容易查核故未 誠實申報,待國內與國外帳戶有資金流動,有了金流,國稅局即可要求提出 完整金流證明,如未能提供或說明清楚可推定逃漏稅,將又是免不了被「連補帶罰」的命運。
Q4:以美股(債)投資相關所得預扣 30%後,剩餘的 70%來算海外所 得嗎?
答:
種子講師力芳:為了能更完整與正確回答此問題,我們多方查證國稅局相關單位,最後根據《憲法》第七條平等權之要求而生的「量能課稅原則」 與最低稅負制課稅原則,更正如下―
正確申報要先以全額總所得申報,如:原海外所得 100 萬,申報海外所 得 100 萬,待算出應納稅時,提出海外已納稅額(依不重複課稅原則),提 出抵減稅額,但非全數可抵稅,需以國內稅法規定計算公式,比例抵稅。
在個人所得申報表背面第八項有列計算公式。
感謝胡宗奇會計師來函勘誤
非常感謝胡宗奇會計師的來信,胡會的來信如下:
dear 闕又上老師及團隊各位好:
近日拜讀大作阿甘節稅法獲益良多,於閱讀過程中恰有發見疏漏的地方,特整理成附檔。以供再版參考使用,並非保證絕對正確,僅為閱讀過程中所見把它紀錄 下來。謝謝闕又上老師及團隊辛苦撰擬本書
讀者 胡宗奇
以下茲將胡會計師之勘誤內容整理如下,請讀者參酌。
頁數 | 勘誤處 | 勘誤內容 | 正確 |
---|---|---|---|
P74 | 重點打擊10第3段 | 例如在2016年取得的房屋 | 例如在2015/12/31以前取得的房屋 |
P100 | 第4段第3行 | 多少對薪資所得又有額外費用支出的授信階層 | 多少對薪資所得又有額外費用支出的受薪階層 |
P101 | 標題:信託的意義 第1段第3行 | 除了台灣的信託有所謂的「本金自溢,利息他溢」的策略以外 | 除了台灣的信託有所謂的「本金自益,孳息他益」的策略以外 |
P102 | 第1段第1行 | 那是因為台灣「本金自溢,利息他溢」的節稅方案中 | 那是因為台灣「本金自益,孳息他益」的節稅方案中 |
P124 P142 | 圖4-4③ 圖5-1③ 特別扣除額 | 幼兒學前(五歲以下) | 幼兒學前(六歲以下) |
P126 | 標題:預先扣繳稅款的收入 第1段第3行 | 這就是「扣繳制度」的影響。 | 這就是「扣繳」的影響。 |
P127 | 最後一段 | 要留意的是,這些已經被預 扣繳的利息不用併入綜合所 得,也不用儲蓄投資特別扣 除額來減稅。由於這筆錢已 是預扣稅額,如果最終應納稅 額為負數,預扣多繳的稅是可 以拿回來的。詳細內容請見 4-4 〈分離課稅〉之介紹。 | 【胡會計師建議修正】 扣繳如基於分離課稅,既不計入 綜合所得總額,溢繳稅款亦不得 申請退還。 【種子講師修正】 刪除第 127 頁的最後一行「詳細 內容請見 4-4(分離課稅)之介 紹。」 刪除的原因是: 因「預扣繳稅」與「分離課稅」 大不相同,在薪資預繳的章節卻 提到了分離課稅,易引起誤解, 故刪除 127 頁最後一行,避免讀 者混淆。 |
P138 | 類型4 第3行 | 持 有 2 年 內 出 售 之 稅 率 45%, 持 有 2 至 5 年 之 稅 率 35%,持有 5 年至 10 年之稅 率 20%。 | 持有 2 年內出售之稅率 45%, 持有 2 至 5 年之稅率 35%,持 有 5 年 至 10 年 之 稅 率 20%, 超過 10 年稅率 15%。 |
P144 | ②人身保險費 | 每人上限 24,000 元。需檢附 保險公司提供之保險費繳費 證明,且保單應為納稅人本 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投保 之人壽、健康或傷害保險。 | 每 人 上 限 24,000 元。 需 檢 附 保險公司提供之保險費繳費證 明,且保單應為納稅人本人、 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投保之 人壽、健康或傷害保險。 |
P146 | 表5-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| 5歲以下育兒家庭 | 6歲以下育兒家庭 |
P147 | 2.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(排富條 款)。第 1 段 | ③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的基本所得額,超過最低稅負制免稅額, | ③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 得額,超過最低稅負制免稅額, |
P147 | 綜合所得淨額算式 |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費12萬 |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 |
P158 | 【BOX 節 稅 解析 】扶養親屬的認定標準 | 3. 否為主要的經濟來源,而 非偶爾的金錢資助。 | 3. 是否為主要的經濟來源,而 非偶爾的金錢資助。 |
P179 | 表6-6 | 5. 股利所得:企業發給股東的股利總額,包括現金股利(股票股利不適用)。 | 5. 股利所得:企業發給股東的 股利總額,包括現金股利 票股利不適用) |
P213 | 3. 特定保險給付 | 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時,年金或死亡保險給付需計入,但每戶年度合計 3,740 萬元以下的部分可免計入。 |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,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,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。 |
P219 | 1. 資本利得稅之②台灣。第 2 段第 2 行 | 美國政府不會對這 200 萬資本利得課稅,然而一旦我們把這 200 萬匯回台灣時,就算海外所得 | 美國政府不會對這 200 萬資本利得課稅,對台灣政府來說,當產生收益的時候,就算有海外所得 |
P248 | 第3段 | 在交易稅負擔方面, 0050ETF在 股市交易時,買賣皆需繳0.3%的證交稅, | 在交易稅負擔方面,0050ETF在股市交易時,賣出時需繳0.1%的證交稅, |
P267 | 方 法 1 之 第 4 段 | 誰設立戶籍才算自住?舉凡房屋所有人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。 | 誰設立戶籍才算自住?舉凡房屋所有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。 |
P274 | 表 8-5 面積限制 | 都是土地面積 300 平方公尺 | 都市土地面積 300 平方公尺 |
P287 | 表 8-11 下, 第 5 行 | ③舊制下的房屋可列舊折舊、裝修費用、仲介費等 | ③舊制下的房屋可列 |
海外所得稅務再說明
胡宗奇會計師對於「美股(債)投資相關所得預扣 30%後,剩餘的 70% 來算海外所得」,與國稅局南部區之看法相似。因此針對此項議題,後續再 詢問朱會計師,其回覆如下,一併提供給讀者參酌。
朱會計師:參照〈財政部就各商業同業公會所詢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 稅額疑義之說明〉,證券商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明時,可否按稅後之 實收金額計算投資人所得額?
此題財政部之回覆為:證券商如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明,可按稅後 之實收金額計算投資人所得額,惟不可再通報或填報國外已納稅額。(如下表)
所以實務上,可以用剩餘的 70%來算海外所得。
編號 | 疑義 | 財政部說明 |
---|---|---|
5 | 證券商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 明時,可否按稅後之實收金額計算 投資人所得額? | 證券商如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明, 可按稅後之實收金額計算投資人所得額, 惟不可再通報或填報國外已納稅額。 |
結論:
1. 原則上應採「稅前金額」列入海外所得,這是最符合《基本所得條例》 與財政部查核原則的方法。
2. 若能提出「美國稅扣繳證明」,則可列入外國已納稅額進行抵稅。
3. 只有在完全無法提供國外稅單的情況下,才可退而求其次,採稅後金 額認列,但不得申報扣抵稅額。
更多海多投資疑問,可參照〈財政部就各商業同業公會所詢個人海外所 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之說明〉。
一次繳清租金模式
另有關胡宗奇會計師對於一次繳交租金模式之建議,我們的看法與說明 如下。
房東與房客關係容易陷入零和思維的陷阱裡,房東為了少繳稅不讓房客 報租金支出,不但是違法,且只關注於節稅,而忘了投資的獲利可能大過於 節稅。誠如查理 ‧ 蒙格所說:「鐵鎚人傾向綁架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方法。」
如果只有節稅的方向思考,這個案例是效益有限,或有諸多限制的,例 如會計師提醒的,租金的申報,是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為準,而非 5% 折扣後 的金額,這個是事實,不過有其他幾個利益,才是我們想要表達和論述的。
這個個案的設計,與整本書強調的,跳脫鐵鎚人的思維,要用節稅和投 資兩種工具,來完成理財的節流及開源。
一 旦把投資的效益給予關注和靈活運用,不但能節稅還能獲利,過程中 凸顯跨域思考與運用的可貴。
例如:要如何創造房東與房客的雙贏?
房東 B 將原每月租金 15,000 元,整年 18 萬租金打 95 折給房客 A 後, 實收實報全年租金收入為 17.1 萬,表面少了 9,000 元的租金收入。
1. 從「稅務」角度上來看:
房東 B 在申報租金收入上也少了 9,000 元,達到節稅效果。
2. 從「投資」的效益來看:
接著房東B如把先拿到的17.1萬元投入0050ETF,以年化平均報酬率7%計算,獲利為 11,970 元;再加上目前投資資本利得停徵中。
所以整體來看―
房東 B 不僅節了租金收入的所得稅,還能把少收取的租金收入 9,000 元 用於投資 0050ETF 賺回來,且投資獲利免繳稅。
另外一個金錢以外的收益,租金 5%的折扣,說不定可以物色許多更好、 更愛乾淨與愛惜物品的房客。
於此同時,房客 A 在此方案下可順利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,省下 9,000 元的房租支出。
這個個案的呈現,如果在會懂得投資的房東或房客身上,都可以在省稅 的基礎上,再擴大投資的效益。希望閱讀完本書之後,你也能懂得「節稅與 投資的雙劍合璧」。